花蓮吉安鄉一家連鎖超商加盟店,十二月還在賣十一月已到保存期限的保養品。檢舉的五十歲許媽媽本月一日到超商購物,發現架上的保養品已過期,雖然才過期幾天,但許媽媽仍向花蓮縣衛生局提出檢舉。

許媽媽昨天提出過期保養品及購買發票單據,向本報檢舉,她說,她希望業者能做好庫存管理,不要再讓過期品留在貨架上,會損壞消費者對店家的信心。

許媽媽本月一日到吉安鄉訪友,約在一家超商等候友人順便逛,發現一瓶保養乳液製造日期為「二○一○年十一月」,但保存期限僅三年,剛好十二月起過期。許媽媽說,架上相同乳液共五瓶,有二瓶保存期限內,三瓶都是本月起過期。

由於許媽媽先前曾檢舉該超商,因此委由朋友買下一瓶,並通知花蓮縣衛生局前往稽查。

花蓮縣衛生局表示,已於隔天十二月二日前往該超商稽查,惟架上已沒有相同的產品,經了解業者已經下架。

衛生局說,目前「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」中,並沒有針對通路販售過期化妝品有罰則,衛生福利部研擬修法中;不過,仍可依照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三十六條進行裁罰,令違反業者限期改善,爾後如再被檢舉或稽查到販售過期品,縣府可逕行處以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款。

超商︰加強督導加盟店做管理

對此,超商花蓮營業區表示,將會加強督導各加盟店,做好貨架及庫存管理,除了加盟店會被罰款三十萬,該店負責工讀生也會被解僱,列入永不錄用名單,近期內也會召集各加盟店進行人員訓練,由總公司派員上課,防止類似情況發生。而據了解,該名半工半讀的工讀生已經離職。

http://n.yam.com/tlt/life/20131224/2013122400464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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